好意同乘出事故 法院判决责分担
邵振国 王利国
2010年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乌敦套海人民法庭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周某、刘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4552.37元,原告自己承担周某所承担赔偿数额的50%即0.363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6日8时20分,被告刘某驾驶无牌照小型手扶拖拉机,沿30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由被告周某驾驭的两轮畜力车相撞,造成在畜力车上乘坐的原告张某受伤,花医药费等各项费用14552.37元。此事故经翁牛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为原告不负此次事故责任,二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搭乘被告周某畜力车,并未支付任何费用,是一种好意同乘关系,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同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由于承运人搭乘同乘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要求承运人像一般交通事故中由承运人负完全赔偿责任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同乘人应自担部分风险,故判决原告自担周某所承担赔偿数额的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