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罪案例 非法集资罪大案 1999年,李仁君等人以经营粮食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并以月息10‰、15‰甚至20‰的高利息为引诱,采取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的方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截至去年4月,已累计向本乡镇及周边乡镇、南溪、泸州等地吸纳公众117户(人),吸收存款330余万元。
非法集资罪案例
从1999年起,黄石山、邹建民等人注册了株洲为民担保公司、富民担保公司。对外宣称,只要客户将钱存入这两个公司,除正常的银行利息外,还当场兑现10%至12%的红利。许多人见有利可图,纷纷到他们公司存款,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短短几年时间,受害者达1000多人,涉案金额达7个多亿。
由于邹建民等人实际上采取的是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时间一长,一些人发现上当受骗,纷纷要求退还本金和利息,黄石山等人欲一跑了之。2004年底,逃亡国外的黄石山被引渡回国。2005年8月柳州警方将邹建民抓获。
案例二:四川粮贩非法吸存,坑害117户乡邻
1999年,李仁君等人以经营粮食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并以月息10‰、15‰甚至20‰的高利息为引诱,采取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的方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截至去年4月,已累计向本乡镇及周边乡镇、南溪、泸州等地吸纳公众117户(人),吸收存款330余万元。
案例三:山东种植芦荟非法集资近亿元,主谋竟为地方政协常委
山东江大荃馨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委托种植芦荟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集资近亿元,到案发前仍有4882万元的集资款无法归还。身为文登市政协常委的该公司原董事长周某已被文登市检察院批捕。
案例四:辽北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5900多万 年利高达78%
2004年8月,陈书园等一行人成立了“沈阳园成百合种植开发有限公司”,8月23日兼并了铁岭百合种植园开发有限公司。2003年11月,该公司购买了“辽宁省城市经济研究会常务理事单位”的牌匾,同年12月和今年1月,还设立了“中国贫困地区文化促进会农业科技发展中心辽宁工作站”及“美国托普国际投资集团东北地区办公室”两个虚假机构,这几个人以这两个机构为依托给自己安上头衔,下达了所谓的几种集资和发展前景的文件。
2004年2月,他们又成立了假的中外合资公司“铁岭创丰百合种植开发有限公司”,独家开发研制百合深加工产品,如百合酒等,还打着筹建“翔宇小学”、“纪念林”的旗号,向群众集资,年利率高达78%、68%、58%、50%、48%,与集资者签订了百合花种植合同、保护地使用协议书、用工协议等一批虚假合同,在沈阳、抚顺、鞍山、辽阳等地招来了一批代理人为其集资,他们的提成是5%。
在诈骗中,该公司没有任何的利润收入,却在百合花、百合酒精的销售收入账目上记载了40余万的利润,骗人的方式是常用的用后款抵前款的方式。广告中,所谓自己生产的“麝香百合酒”还是购来的假酒,在集资款一批批地到手后,陈书园、王丽敏、高胜等人私分款达1000万之多。
2003年8月至今年5月,陈等4人非法集资金额达5981万元,受害人多达1900人,在警方的努力下,追回2149万余元。
案例五:红高梁借麦当劳编故事
“红高粱”快餐连锁有限公司是国内曾经红极一时的快餐企业,总店在郑州市“二七”广场,1996年曾在北京王府井商业区成立国内第一家分店,成为当时民族快餐的榜样,欲与美国“麦当劳”叫板国内快餐业。
1997年3月至1998年5月,“红高粱”快餐店法定代表人乔赢与其合伙人弓建军、韩建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招收“红高粱品质管理委员会”会员的名义,擅自以25%的利率想社会不特定人员800余人吸收存款达三千一百万元。后有二千七百万未未兑付。乔赢、弓建军、韩建方等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中与集资有关的犯罪有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从近几年的犯罪现象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可谓是花样迭出。常见的有如下几种:(一)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如山西璞真案。该案件中山西璞真假日俱乐部有限公司为客户已办理“住房卡”为名进行变相集资,具体办法是将“住房卡"分为会员卡、贵客卡、至尊卡三等。每张卡4万元,一年后还本,并给30%的高额利息,一年后净赚1.2万元。如果每个人再发展5个会员卡,就升级为贵宾卡,并发给3000元奖金。如果贵宾卡再发展5个下线,再发奖金5000元;(二)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三)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四)采用类事传销的方式,用推销产品提成非法集资;(五)利用养殖、产品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等。
犯非法吸收公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目前司法实践中,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是“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包括:(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资金,致使资金无法返还的;(4)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资金无法返还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
集资诈骗罪,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数额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当前司法解释,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具体认定集资诈骗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应当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