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苏某在翁旗乌丹伏法
邵振国
罪犯苏某于妻子感情不和离婚,在2008年5月29日7时许,罪犯苏某怀疑同村村民肖某给前妻介绍对象,于是与肖某发生争执,持菜刀朝肖某头部猛砍,又持铁锹猛击肖的丈夫盛某,致肖某盛某颅脑损伤而死亡,赤峰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苏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苏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条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罪犯苏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