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丹镇加强生态项目区禁牧工作
李春华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阶段,乌丹镇通过深入调研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共征求到群众意见建议12条,其中一条是禁牧禁得不严,为做到边学边改,边查边改,立行立改,乌丹镇按照赤峰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全市封育禁牧的决定》、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禁牧令》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生态项目区禁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生态项目区禁牧工作,11月17日召开了由镇村两级干部参加的禁牧执法集中行动动员大会,从即日起到2009年12月15日,对辖区内林业生态项目区和其他禁牧区进行禁牧执法集中行动。
一、落实禁牧工作责任制。把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嘎查村站办所队年终考核内容,对造成重大生态资源破坏的,实行一票否决。明确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镇长是主要责任人;各嘎查村支部书记是主要责任人,嘎查达村主任是主要责任人;并且,成立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责任目标;各嘎查村也设立生态保护巡逻队,每个自然村指定1-2名巡逻队员,划定巡逻范围,制定奖惩办法;
二、划定禁牧区范围。农区各村实行全年禁牧;牧区各嘎查除山羊外实行季节性禁牧,禁牧期为每年的4月1日至7月1日,山羊实行全年禁牧;全镇所有封育禁牧区和生态项目区实行全年禁牧。
三、明确处罚标准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防沙治沙发》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禁牧令》,对在禁牧区违法放牧的,处以放牧牲畜每头只10元或以上罚款;对屡教不改多次违法放牧的,最多可处以大畜每头100-200元、小畜每只20—4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