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飞剑
秋末冬初,广大农民开始储备化肥,农资市场开始活跃起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翁牛特旗工商局开始对辖区农资市场经营主体进行调查摸底,做到“三早四规范”,通过“一会两站”宣传国家农资政策和农资购买常识,提醒农民朋友购买农资产品做到“五注意”。
一、对辖区市场经营主体进行调查摸底,分片召开农资市场经营户会议,做到“三早”
一是早宣传,通过会议和入户进行实地进行讲解宣传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国家工商总局《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的积极性。
二是早调查,即对辖区所有的农资经营户进行摸底,调查其经营资格、经营意图、经营策略、经营方式、经营渠道、经营规模、经营品牌、合作协议、授权手续以及是否具备农资经营基本知识等,并进行登记造册。
三是早培训,即通过召开农资经营户会议,对农资经营的市场准入登记、经营行为、索证索票制度、连锁集约经营手续办理、售后服务等进行培训,使经营者明白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
二、对辖区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和经营行为进行治理,做到“四规范”
(一)规范主体经营资格和条件,放开化肥经营限制。一是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二是严格审核登记事项和登记材料,即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执行相关制度。一是取消没有法律规定、效果不明显、不适用的先行赔付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二是建立健全法定的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如进货验收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制度、侵权报告和告知制度等,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三是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四是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五是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六是化肥经营者应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并应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
(三)规范流通交易渠道,鼓励连锁集约经营。一是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二是取得政府扶持,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
(四)规范市场监督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一是加强化肥经营主体监管,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化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三是依托工商物价合署办公的优势,实行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加强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查处。四是加强信息共享,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开展农资打假,提高行政效能。五是要大力普及化肥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维权能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三、通过“一会两站”散发宣传画和传单,提醒农民朋友购买农资商品做到“五注意”
一是慎重选择购买场所,一定要到有固定场所、证照齐全的农资经营单位购买;二是认真查验包装标志,查看包装是否规范,标签是否完整,有无合格证、厂名厂址、商标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使用说明等;三是仔细阅读使用说明,搞清楚适用范围和禁忌事项,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科学使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四是完整保存购物凭证,并要求清楚地表明购买时间、产品名称、数量、等级、规格、型号、价格等重要信息;注意留存种子、农药、化肥外包装和少量原品;五是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到当地消协投或到工商、农业等部门申诉。
目前,该局共调查走访农资经营主体218户,重新核查注册登记档案199份,变更登记47户,新办个体经营化肥户34户,新办连锁经营户21户,散发宣传画300余张,散发各类传单15000余份,该局基层工商所分片召开小型培训会共13次。该局的“三早四规范五注意”做法受到了广大农资经营者和农牧民的好评,反响强烈,为今后农资市场的科学监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