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当事人及时报警属不属与“自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肇事,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車,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并讯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主动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成立自首只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以上两种情况具备就构成自首要件。
现在审判实践中,将主动报警定为自首情节,可以鼓励交通肇事当事人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减少事故损失,节约司法资源,避免逃逸或见死不救,也是刑法规定自首制度的初衷。(邵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