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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宜公告
内蒙古新闻网   08-06-24 17:24 打印本页】 【字体:  】  【关闭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自治区、赤峰市严肃登记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旗2008开始实施与国家局联网网上办公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7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工作已于2008年3月31日结束,未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超过有效期自动废止。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收缴未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印章,未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看到公告后一周内将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印章送交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按照自治区、赤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近期文件要求,资金为"0"和财务不独立的事业单位不符合设立登记条件,不予登记;以前已经登记的举办单位要创造条件为其注入一定的开办资金、开设独立的财务账户(或帐页),经过努力仍不能改变"0"资金、不能建立独立账户的,将被取消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收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印章。
  三、应进行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未及时办理各项登记手续的,要在7月1日之前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的,将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公地点:党政综合楼1105号
  联系电话:6360667
                        
                                                              翁牛特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稿源: 行政审批中心  编辑: 穆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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