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人
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3.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4.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有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5.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7.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9.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可不附具。
10.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附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