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转制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三)办事程序:
1、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一寸免冠照片4张,到住地居委会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登记表》。经居委会审核确属未就业的,在表格相应的栏目内签属未就业证明后,报送所在苏木乡镇的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
2、苏木乡镇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各居委会报来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登记表》进行核实后,持登记表、花名册和相关证件,到就业局审批。
3、就业局将各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报来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登记表》进行初审后,将登记表、花名册送工商局进行审核。
4、工商局对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是否在2005年11月4日前领取过营业执照进行审核,并在《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登记表》内签属审核意见后,将登记表、花名册送至就业局。
5、就业局按照劳部发[2002]20号文件和赤政办发[2003]55号文件规定进行复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花名册报市就业备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局组织持证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统一发放再就业优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