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内容: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征收排污费。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三)办事程序:排污者申报登记→环保部门核定→书面通知排污者→排污者接到通知7日内申请复核→环保部门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公告应缴纳排污费数额→送达缴费通知单(减、免、缓缴公告)→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行政复议或诉讼→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缴排污费并解缴排污费→整理归档。
(四)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6323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