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内容:翁旗境内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按规定对所排放污染物进行申报管理。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事项条件:
1、排污者于每年12月15日前办理下一年度排污申报手续。
2、新、改、扩建项目,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建筑施工场所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3、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有改建、扩建和限期治理项目的,在该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后1个月内进行变更申报登记。
4、其他材料:监测数据,水、煤、电使用情况证明,竣工验收材料等。
(四)办事程序:
1、全旗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到旗环保局申领申报表;
2、填写有关报表并盖章后送旗环保局;
3、环保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6323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