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测的规章制度。 (五)办事程序和时限: 1、限期治理单位经旗环保局同意后,委托法定环境监测部门监测; 2、法定环境监测部门编制监测方案,报旗环保局备案后实施,并向委托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3、限期治理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4、旗环保局自收齐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审查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5、对受理的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 (六)责任单位:监督管理股 联系电话:6322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