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内容:由旗政府直接下达的污染限期治理项目、上级政府委托验收的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其它老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
(二)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事项条件: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申请验收:
1、限期治理项目的设计单位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项目的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或企业组织的专家审查;
2、环境保护设施的土建、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3、环境保护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经负荷试运行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企业满负荷生产的需要;
4、水污染防治设施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运行,处理效果良好。化学法治理需经1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好氧法治理需经3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厌氧好氧法治理需经6个月以上的试运行;
5、外排污染物符合限期治理下达的指标要求,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设置排污口标志牌,且案卷必要的污水外排监控装置;
6、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和熟练的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建立环保设施操作、维修规程等环境管理制度;配有环境监测人员、监测仪器,建立监测制度;
7、限期治理项目的有关文件、环保设施试运行记录等档案资料详实、齐全。
(四)需提交的材料:限期治理单位递交以下申请材料,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1)《环境保护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五份);
(2)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及设计图纸;
(3)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及设计图纸;
(4)试运行期间监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