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三、排污费使用依据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他用。
第十八条: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① 重点污染源防治;
②区域性污染防治;
③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使用;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四、排污收费执行标准
①《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④《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⑤《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⑥《建筑施工噪声限值》;
⑦《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⑧《医院污水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