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收费制度
1、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
2、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3、对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布监测数据和排污费核定依据。
4、统一票据征收;统一收费专户。
5、实行三级制度,即监理员报站长复核,最后由分管领导。
6、排污费应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
二、排污收费依据
1、《环境保护法》第28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2、《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4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4、《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治理,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4条:“新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