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保障运输安全,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招投标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是指以经营者车辆、资质等级、服务质量等为考核标准,通过招投标来获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旗交通局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的主管部门,旗交通运输管理所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的具体实施机构。
第四条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评标实行车辆等级优先,综合评定。
第五条 根据客运管理权限,旗内客运班线经营权全部实行公开招投标。具体包括:
(一)新增客运班线;
(二)新投放运力;
(三)客运班线经营权到期;
(四)由旗交通局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旗交通运输管理所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工作的招标人,具体组织招标工作。
第七条 招标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接收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提供招标的相关信息服务;
(五)组织评标委员会,并进行审标、评标;
(六)为中标经营者办理相关运营手续,实施规范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九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于投标截止日20日前在旗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