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实施后,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管理所根据客运班线里程,充分考虑投资回报期及班线客车实载率等情况,于2004年11月首次明确了旗内所有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并于当年收回客运班线经营权8个。随着经营权的逐年到期,原有的许可办法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对于确需保留的线路经营权到期后,原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因没有其它竞争者,按约定在原经营者经营期间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且无严重违法行为、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的前提下,只能许可给原经营者继续经营。实际上还是原经营者终身经营,线路经营权私下转卖仍难以控制;
二是在新开行客运班线和新增运力时,出现了“热线争,冷线扔”的不良局面,不利于农村牧区客运班线的发展;
三是道路部分经营者社会关系复杂,班线许可过程中“说情风”影响到许可的公平、公正。
为了解决这些不利于客运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翁牛特旗交通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衡量利弊的基础上,参照赤峰市交通局制定的《关于对旗县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标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于2006年12月31日出台了《翁牛特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翁旗交通局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的主管部门,旗交通运输管理所是具体实施机构。并根据客运管理权限,要求旗内客运班线经营权全部实行公开招投标,具体包括:(一)新增客运班线;(二)新投放运力;(三)客运班线经营权到期;(四)由旗交通局批准的其它情形。《办法》还明确了招投标过程中的时间、程序及各方参与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自2007年起,翁旗交通运输管理所共组织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4次,先后对27个客运班线经营权进行了公开招投标,通过召开开标(评标)会议确定中标人,共计签订《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27份。
旗交通局和运管所经过一年的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的尝试,于2007年12月31日进一步修改了招投标管理办法,使用其更加合理和便于操作。修改后,旗运管所于2008年4月份组织了对乌丹至花都什等四个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招投标。将承诺经营资质高、车辆档次高、投保责任限额高、服务质量高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工作的实施,使翁旗客运市场发展呈现出了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