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牧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农村牧区五保户、特困户、特困重点优抚对象实行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民发[2003]158号文件《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认真贯彻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和《赤峰市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方案》的政策规定,结合本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牧区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平稳运行;
(二)农村牧区医疗救助从贫困农牧民中最困难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开始实施;
(三)合理制定救助标准,在起步阶段从易到难,从少到多,低标准起步;
(四)采取上级拨付、旗财政匹配和个人负担相结合,以自我负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救助;
(五)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政府分级负责制,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方便管理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健全各级管理组织,旗人民政府成立翁牛特旗农村牧区特困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负责全旗农村牧区特困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民政局低保股,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制定全旗医疗救助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对各乡镇上报的救助人员的各类资料进行复核,派专人到指定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进一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人员每半年审批一次,每年向旗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全面汇报一次工作;苏木乡镇医疗救助组织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医疗救助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对村级上报的享受医疗救助人员和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上报旗民政局医疗救助办公室;村级医疗救助组织人员由村委会兼管,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初步核实、公示及上报有关各类救助资料等工作。 第二章 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凡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且属农村牧区居民户口的特困人口,应当纳入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具体对象是: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医疗救助的农村牧区特困户,由本人(户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翁牛特旗农村牧区特困户医疗救助审批表》,经村委会评议,村务公开栏公示一周,无问题后,经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上报苏木乡镇医疗救助办公室。苏木乡镇医疗救助办公室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对申请人医疗救助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苏木乡镇政府成立审核小组,对户口簿、身份证、五保证、特困证、定期定量补助证、药费单据、转院证明、病史材料等原件一一审核,对符合条件者,经分管乡镇长、苏木达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及全部材料报民政局医疗救助办公室。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由敬老院院长按程序申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