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旗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牧区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牧区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农村牧区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基本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三条 农村牧区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旗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旗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和管理农村牧区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旗民政局及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牧区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和初审、复审及管理工作。村(嘎查)民委员会根据审批管理机关的委托,承办书面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凡具有本旗常住农牧业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旗当年农村牧区群众最低标准的农牧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牧区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旗人民政府根据各苏木乡镇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的数量和贫困程度,以及旗财政所能承受的程度,对各苏木乡镇实事求是地确定不同的保障比例。对农村牧区“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因残、因病或因天灾人祸导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牧民,应优先纳入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