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本旗审批权限的项目,由有关管理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并负责跟踪。
投资企业符合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原因。
其它项目审批时限由各审批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并办理。
(3)需由2个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联办行政审批事项,参照限时办结事项的办理程序执行。
4、回复
代办员把所有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文件和有关手续及时反馈外来投资者或其他委托人员。
第七条 代办纪律与监督制度
代办制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纪委监察局按照各单位办理事项和工作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各行政审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纪委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对代办员拒不接待、故意刁难的;
2、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理或延办的;
3、对不属职责范围内事项、不说明、不移交的;
4、搭车收费、违规收费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6、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旗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