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翁旗投资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代办的原则
1、投资者自愿原则
2、无偿服务原则
3、一个窗口对外、全程跟踪服务原则
4、方便、公开、合法、效能、责任的原则
第三条 代办的范围
客商与旗政府签定招商引资合同的,由投资企业或个人提供完备材料后由旗招商局代办;与各乡镇苏木签定合同的由各乡镇苏木代办,旗招商局帮办,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协办;投资者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的参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代办手续缴纳的合理规费由投资企业或个人自理。
第四条 代办的内容
1、投资项目申请、项目审批、核准登记等;
2、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立项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综合服务;
3、合同、章程、证照的审批,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名称注册、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的办理;
4、项目涉及的城市规划、用地、供水、供电、环保等手续;
5、转报海关登记、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手续;
6、其它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