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各类培训行为。各部门、各单位没有依据、未经批准不准办班、培训;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报旗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旗内培训办班不准收培训费。
第十五条 坚决禁止公路“三乱”行为。除公安部门可以在公路上依法进行巡逻执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外,交通、林业、烟草部门只能在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固定站点检查、收费,其他部门一律不准上路执收执罚;加大对超载、超速、超员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超载超限的车辆,采取卸载等办法从源头治理。对直接关系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运输车辆,不检查、不收费、不罚款,出现违章行为,要进行纠正,不得以罚代管。
第十六条 实行“优化发展环境监测点”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在重点企业和社会投资事业单位设立“优化发展环境监测点”,监测全旗发展环境状况,并挂牌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制度。协调解决企业、项目在建设、生产、经营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收费部门与企业有关收费对接问题,确定全年收费数额,能够一次性收费的一次性收取,减少到企业收费的频次。
第十八条 实行聘请政风行风监督员及优化发展环境监督员制度。及时了解、掌握优化发展环境政策、规定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实行优化发展环境质询和民主评议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对优化发展环境存在问题的部门进行质询,责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解答。由旗纪委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界人士等社会各界评议发展环境活动,将民主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各部门优化发展环境评价的重要依据。
因单位责任或行政不作为致使经济环境出现严重问题,或社会民主评议排名为一般档次及一般档次以下的,取消“实绩突出单位”的评选资格,取消“文明单位”称号。对优化发展环境措施不力,社会民主评议差的条管单位,旗委、旗政府领导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没有明显改进的,旗委、旗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十条 实行举报投诉制度。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或上级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相关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在规定时限不能处理完结的,要说明原因。对不及时、不认真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依法保护企业和社会投资事业单位的合法资产和投资者、经营管理者的人身安全。对侵害其合法资产及危害有关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各执纪、执法机关要集中力量从速、从严、公开处理。
第二十二条 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和房地产开发行为。有建筑施工和开发资质的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不再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 畅通融资渠道。企业贷款,银行要降低贷款门槛,简化各种手续,降低各种费用,明确贷款时限。
第二十四条 加大优化发展环境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素质,使全旗每一位公民牢固树立“人人都是环境,事事都关系环境”的意识,使努力为优化发展环境做贡献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严格执行《党纪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和《翁牛特旗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坚决查处违反规定破坏发展环境的行为和案件,对情节严重的,进行公开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干部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旗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