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全旗发展环境,保证“十一五”规划目标顺利实施,促进全旗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积极营造优惠互利的政策环境、公正严明的法治环境、文明优质的服务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第三条 把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纳入旗委、旗政府对基层党委、政府及旗直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条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继续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事项,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进行公示后实施;实行行政许可事项增减报告制度,各部门对新增或减少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向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报告和备案。
强化政务公开。所有开展审批业务的部门都要将本单位的审批、审核、收费事项、办事程序、需申报文件资料、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结时限、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服务承诺以及办事结果等进行公示,办理审批过程要公开、公正、透明,实行“阳光操作”。
第五条 实行项目实施前联席会议预审制度。联席会议由旗委、旗政府主要领导或副书记、常务副旗长主持,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变部门事后参与为决策前移。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按决定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跟踪监督;旗委、旗政府认为应该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事项,由旗委、旗政府直接安排办理;对矿产资源开发性企业要抬高准入“门槛”,注重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
第六条 进一步发挥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服务功能。
(一)完善集中办理制。将涉企的审批服务、收费项目全部纳入中心,坚决杜绝办事人员“来回跑、多头跑”的现象,形成“窗口为办事人员服务,后方为窗口服务”的格局,真正实现“一站式办公,一个窗口收费,一条龙服务”。中心窗口实行“六件制”,即: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补办件、退回件、报批件。在法律政策规定的时间内,提高即办件的比例,材料齐全的不受规定时间限制,立即办理。各有关部门要对中心窗口充分授权,使中心窗口既能受理,又能及时办结。
(二)实行审批代办制。凡是到中心或各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或个人,只要所提供的材料完备,项目合法,均由审批单位代办手续并在限定时间内将相关手续办结,及时提供批复的所有手续;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旗招商局牵头实行全程跟踪代办服务。
(三)推行首问责任制。中心专门设置咨询和服务窗口,企业或个人办理审批事项时,第一位接待服务对象的窗口工作人员要将办理审批事项所需的文件资料、办事程序、收费标准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其他咨询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中心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协调各部门窗口联合办理审批事项,对不能立即办理的负责督办,直至办理完毕。
(四)实行服务承诺制和超时默认制。各部门窗口要根据审批业务内容告知相应的审批时限,并对外公开办理时限。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要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材料不齐全的,一次书面列清,不能让前来办事的人员空跑;已经受理的审批事项,窗口超过承诺办理时限的,可视为默认,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承诺单位负责。
(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分类编制企业办事流程图,在大厅服务窗口和各部门政务公开栏及办事窗口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