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月调度、季督查、年考核,并对完成情况定期通报。
第二十四条 对引进项目的认定,采取档案审核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应送旗招商局备案备查。
第七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六条 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七条 对招商引资先进地区及重点项目的招商主体进行奖励。对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可视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管理权限不在本旗的单位和干部,为全旗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旗委、旗政府除给予表彰奖励外,还将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破坏招商引资环境,给全旗招商引资工作造成消极影响、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旗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来翁旗投资者可享受国家、自治区、赤峰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可享受翁旗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也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对享受优惠政策问题进行约定。
第三十一条 旗内企业、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兴办企业参照执行本优惠政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旗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