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旗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招商引资是指:从旗外引进项目、资金、人才、以及技术品牌、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经济行为(不含国家政策性投入的资金和项目)。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要力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旗的产业导向。
第四条 招商引资过程中的一切审核、报批和投资者需要办理的事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最宽松的办法。
第五条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为投资者提供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良的环境,最优质的服务,最有效的保障。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一节 旗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成立翁牛特旗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旗委、旗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全旗招商引资工作的研究、协调、指导工作,解决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第七条 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成员若干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招商局,负责处理招商引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1、讨论、研究招商引资工作的重点、任务、目标和计划;协调全旗招商引资所涉及的财税、金融、经贸、工商、技术监督、城建、国土、环保、公安、消防、劳动、人事等各方面的相关事宜。
2、向旗委、旗政府报告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3、直接处理有关招商引资方面的具体问题。
4、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和任务、并确定处理时限和所要达到的标准。
5、讨论、研究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二节 旗招商局
第九条 旗招商局是招商引资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旗招商引资的综合、协调、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节 基层招商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十条 各苏木乡镇场、各相关单位应建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招商引资办公室,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与上报下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