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一、申报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应提交的手续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名制、3万元以上存折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土地证或房产证或有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5、原来经营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供上一年度的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二)企业或公司性质的经营者应提交的手续有: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或公司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土地证或房产证或有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5、检化验仪器购买发票复印件及检化验员证复印件
6、原来经营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供上一年度的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二、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含实地考察)-办理手续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承诺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一次性书面或口头告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不予以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