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二)办事程序
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2、收到申请的运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元/证,道路运输证:80元/证(含营运线路铝质标志牌),20元/证(纸质临时线路标志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新版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发改费字[2005]670号)
(四)承诺时限:受理之日起20日内。
五、道路运输经营停业、歇业审批
(一)申报材料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等
(二)办事程序
1、申请;
2、交回营运牌证;
3、公告。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四)承诺时限:20日
六、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一)申报材料:
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办事程序:
1、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2、收到申请的运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元/证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5]670号)。
(四)承诺时限:受理之日起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