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父母一方亡故(或离婚),另一方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变更要按照公安部的通知办理: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相应的父母签字按手印。
2、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由其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按手印,10周岁至16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填写《户口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派出所经办人签署意见、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治安大队审批。
五、婚姻状况、学历、住址等项目的变更。
1、变更更正婚姻状况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办理。
2、变更更正学历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有关学历证明办理。
3、变更更正住址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房产证或村(居)委会有关证明办理。
4、以上三种情况均留复印件存档
六、死亡登记
1、正常死亡的由户主、亲属凭医院《死亡医学证明》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到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2、非正常死亡的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
3、无任何手续的要求村、居(嘎查)委员会出具证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4、死亡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一并收回,并将常表抽出后做好注销登记,年终统一装订归档。
七、办理“非转农”户口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村(嘎查)委员会例会研究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
3、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申请理由及村(嘎查)委员会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
4、填写《“非转户”户口审批表》,村(嘎查)委员会、责任区民警签署意见,由派出所所长、治安大队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