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办理户籍业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为群众服务,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籍管理队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一、户口补录
1、本人或父母(不满16周岁)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常口登记卡、原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由经办人签写“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签名加盖派出所公章,下文同)。如果无上述原始依据,需责任区民警调查材料;
3、村、居(嘎查)委员会出具的应予补入户口的证明;
4、填写《户口补录审批表》,由派出所经办人签署意见、派出所所长、治安大队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二、民族变更
1、登记录入错误的
①由本人或父母提出书面申请;
②证明其真实民族成份的相应证明材料;
③派出所经办人写出登记错误的说明材料;
④填写《户口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派出所经办人、派出所所长、治安大队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2、恢复、更改民族成份的,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恢复、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一式六份),同时附齐以下资料:
①申报人及其父母户口簿复印件;
②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③申请本人及父母一方(依据方)身份证复印件;
④旗、市、区逐级审核,最终审批权限为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和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