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初始登记
(一)申报材料: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二)办事程序:(1)受理登记申请;(2)权属审核;(3)公告(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住宅房,按套收取,每套80元;非住宅,按宗收取,每宗550元。
内计费字(2003)116号。
(四)承诺时限: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下、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2日内办结。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5日内办结。
二、房屋转移登记
(一)申报材料:双方当事人合法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契税缴纳证明公证书等文 件。
(二)办事程序:(1)受理登记申请;(2)权属审核;(3)公告(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1、住房转让手续费
(1)新建商品住房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减半计收,由卖方承担。
(2)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
(3)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每平米3元,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